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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公司类型

  • 普通公司(有限责任公司)注册

      注册公司必须提供以下资料,其他均有我公司代办。如果公司生产的产品有特殊环保要求和质量要求,需另外提供相关资格证书。

      (1)法人身份证原件,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
      (2)经营范围
      (3)公司名称(预备多个)
      (4)租房协议,房屋产权证(海曙区要原件,其他地区可以为复印件)
      (5)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(宁波市开头的需要100万),股东出资比例

    个体工商户注册

     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
      (一)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;
      (二)申请人身份证明;
      (三)经营场所证明;
      (四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      宁波顺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专业代理注册宁波个体工商户,注册海曙个体工商户,注册江东个体工商户,注册江北个体工商户,注册鄞州个体工商户 。

    分公司注册

     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(不具法人资格)的机构。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:名称、营业场所、负责人、经营范围。

      一、分公司设立登记

     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,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,法律、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,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。

      (一)设立登记程序。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程序及期限,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程序。

      (二)设立登记应提交的证件、文件:

      1、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领取);
      2、《企业(公司)申请登记委托书》(领取,公司加盖公章)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      3、隶属公司的章程复印件(需加盖公司印章);
      4、隶属公司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(需加盖公司印章);
      5、营业场所使用证明(要求同有限公司“开业登记”);
      6、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;
      7、其他需提交的文件:
      (1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      (2)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      (3)依前两款要求而预先核准的《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

     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。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项目的,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、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,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“(分支机构经营)”字样。

 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

      一、登记条件

      (一)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申请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  1、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
      2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
      3、有相应原管理机构和负责人;
      4、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;
      5、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;
      6、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(实行非独立核算)。

      (二)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  1、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
      2、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。

      二、登记程序

      1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(办事)机构应当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设分支(办事)机构变更登记,取得原登记机关的核转通知函,再向分支(办事)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分支(办事)机构设立登记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(办事)机构变更、注销登记,由隶属企业向分支(办事)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。
      2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(办事)机构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审核程序及期限,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。

      三、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

      (一)设立登记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,应提交下列文件:

      1、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(办事)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
      2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; 法律、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毋需审批的,可不提交。
      3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;
      4、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;
      5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;
      6、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(要求同“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”);
      7、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 应提交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。(下同)
      8、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
      以上各项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,必须提交原件;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一般均应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除其中有明确规定的外,其它均应由本企业、法定代表人、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(自然人)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